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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聚焦:共同買房、合伙做生意……戀人間的“合資”,分手后怎么分?

      發稿時間:2023-02-14 23:01:39 來源: 北京日報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鄧可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戀人之間,不僅有感情的依戀,往往也會“合資”共度現實生活,但不是每段愛情都完美收場,一旦分手,戀愛期間的“合資”該如何分割?對此,海淀法院結合實際案例,給戀人們提個醒。

      與戀人合伙做生意

      分手時可以要求對方分擔經營費用嗎?

      王先生與李女士在戀愛期間開了一家臺球廳,并以李女士的名義與場地出租人簽訂了《租賃合同》。二人分手后,王先生以合伙關系為由將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租金和轉讓金等30萬元。

      庭審中,李女士辯稱與王先生并非合伙關系。在與王先生戀愛期間,因王先生在外出差,作為當時的同居女友,李女士代替王先生簽訂了《租賃合同》,但實際承租人是王先生,每次房主收租金也是向王先生出具收款收據。雙方之間既沒有合伙事實也沒有合伙協議,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與案外人簽訂《轉讓協議》,承接了案外人轉讓的臺球廳并支付了24萬元轉讓款,后續王先生又投入了40多萬元,款項均由王先生支付。結合租金的支付情況和實際使用情況,《轉讓協議》《租賃合同》的簽約方應是王先生,王先生所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與李女士之間具有合伙關系。另外,對于臺球廳的營業收入如何分配、風險如何承擔等問題王先生也不能說明。因此,在沒有書面合伙協議的前提下,結合目前雙方提供的證據,同時考慮雙方的特殊關系,不足以證明雙方合伙關系成立。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請。

      法官說法:戀人間若要成立合伙關系應盡量簽署書面協議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法官建議,戀人之間若要成立合伙關系,也應盡量簽署書面合伙協議,就合伙事務分工、盈利分配及債務承擔等事宜進行詳盡的約定,以免后續糾紛的發生。在處理戀人的工作事務時應厘清邊界,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分工和盈利分配時,切勿介入太深。法律合同一經簽字將對合同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若無心參與對方的經營活動,則不要以本人名義代對方簽署合同、支付款項或出面洽談經營事項。

      戀愛期間共同買房

      分手時房子歸誰?

      許先生與黃女士原是戀人關系。許先生通過中介公司向案外人購買某處房屋,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總房價款1038000元。房款付清后,上述房屋核準登記為許先生、黃女士共有(未明確共有方式),黃女士實際出資175000元,其余款項包括裝修均由許先生出資,房屋貸款以許先生名義申請并由許先生償還,該房屋由許先生居住使用。后因雙方戀愛關系終止,黃女士遂起訴要求分割該房屋。經黃女士申請,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現值進行評估,結論為訴爭房屋評估價值為1907200元,其中房屋裝修價值44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屋權屬登記狀況僅載明許先生、黃女士共有,根據民法典規定,應認定許先生與黃女士就涉案房屋按份共有。就按份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權屬份額的認定,應根據民法典關于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照出資額確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F黃女士對房屋實際出資175000元,所以應按照其實際出資額占購房款的比例確定其權屬份額并根據房屋現值計算其應得的房屋折價款。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許先生所有,許先生支付黃女士房屋折價款305378元。

      法官說法:戀人未明確共有方式宜認定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

      共有關系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一般由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明確約定。

      法官指出,戀人之間不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或者人身依附關系,所以在戀愛期間共同購房,未明確共有方式的情況下,宜認定雙方對房屋構成按份共有。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份額的,則按照出資比例予以確定。

      具體到戀人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法院確定雙方對房屋所享份額時,主要考慮的是各自對房屋的出資情況,包括支付首付款以及貸款還款情況。若雙方主張分割房屋,則法院將結合雙方意愿以及所占份額情況,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獲得房屋一方給予對方折價款以及增值部分。

      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

      分手后可否要求返還?

      張先生與葉女士確立戀愛關系一年后,舉辦了訂婚儀式。訂婚儀式上,張先生給付葉女士一個紅包,內有戶名為張先生存有200萬元的存折,后二人前往銀行將200萬元轉至葉女士銀行賬戶內,三個月后,二人卻因購房發生分歧并分手。張先生要求葉女士返還該200萬元彩禮以及戀愛期間送給葉女士的鉆石戒指一枚、鉆石項鏈一條及鉆石耳釘一對。

      庭審中,葉女士辯稱200萬元并非彩禮,已用于葉女士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費用以及準備婚禮、投資的費用,葉女士就此未提交相應證據。此外,戒指、項鏈等物并非彩禮,而是戀愛期間,張先生送給葉女士的禮物。對此,張先生認可首飾是提前購買并于訂婚儀式前給予葉女士,但記不清交給葉女士的具體時間。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在訂婚儀式上給付葉女士存有200萬元的存折,該筆款項應認定為彩禮。葉女士稱該筆款項用于二人日常支出,但是并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采信。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與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禮物是有一定區別的。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張先生主張的鉆石戒指、鉆石項鏈及鉆石耳釘應系二人戀愛期間對葉女士的贈與,張先生稱上述首飾是彩禮未提供證據,因此張先生要求返還上述首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葉女士向張先生返還200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財物是否返還主要看是否屬于彩禮性質

      為促進戀愛關系、表達心意,戀人之間互贈財物、轉賬支付較為常見。分手之后,贈送給對方的財物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呢?

      對此,法官表示,不能一概而論。首先,一般情況下,在戀愛關系中為了增進雙方感情,在日常生活中贈送給對方的數額或價值較小的財物,屬于正常的人際交往范疇,性質為無償贈與,通常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持返還。

      對于價值較大的首飾或金額較高的款項等財物,應否返還,須審查贈與方是否以締結婚姻關系作為條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若是以結婚為條件進行的贈與,其性質為彩禮,可因雙方未達成婚姻關系請求對方返還。若雙方已結婚,但是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雙方在離婚的時候,給付一方也可要求對方返還。

      與主播戀愛

      分手后打賞財物可否要求返還?

      劉先生使用某直播APP平臺觀看王女士的直播節目,后雙方私下互加微信,并建立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劉先生在王女士的要求下,購買虛擬幣600余次,在王女士的直播間贈送價值8萬余元的禮物。后王女士拒絕與劉先生見面,并將劉先生拉黑。

      劉先生認為,王女士以欺詐的手段誘騙其在直播平臺上消費,已構成消費欺詐,將平臺公司和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平臺公司退還充值款8萬元,王女士賠償三倍損失24萬元,共計32萬元。

      庭審中,平臺公司表示,王女士與平臺公司不存在任何勞動法律層面的雇傭、勞動、勞務關系,劉先生與王女士的私人糾紛與其無關。

      王女士未到庭答辯。

      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考慮直播打賞明顯的商業化經營屬性、表演服務的對價和新型非強制性付費的交易形式、打賞可能獲得互動性差異化服務等因素,認定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為服務合同關系。劉先生與平臺之間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平臺存在違約行為,所以劉先生要求平臺退還充值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劉先生在平臺上充值后對王女士進行打賞,王女士作為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務,劉先生作為觀眾獲得服務,屬于網絡新業態下非強制性付費的一種服務形態。劉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別能力和認知水平,結合其與王女士的聊天記錄以及庭審記錄可知,劉先生對于打賞目的明知,不存在其所主張的欺詐行為。劉先生也未舉證證明涉案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存在相關不當的言行,也并無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行為。據此,劉先生要求王女士賠償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劉先生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打賞一般視為自愿消費 難要回

      當前網絡直播成為一種新型娛樂傳播方式,主播通過各式表演為觀眾提供精神上的享受和愉悅,觀眾通過自愿打賞為主播的服務支付報酬,該種行為被視為一種新興的網絡消費模式。

      現實中,一些主播為了提高自己的熱度或知名度,以與消費者之間保持戀愛關系的方式,要求消費者在直播間進行高額的打賞,達到目的后又迅速與消費者切斷聯系,引發了很多糾紛。

      法官指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做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民事行為負責。除原告有證據證明主播存在明顯的欺詐,或者雙方有婚外不正當關系等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情形外,通常法院將原告對主播的打賞視為自愿的消費行為,也有法院認為屬于無償贈與,總之,不予支持要求主播或直播平臺退還款項的訴訟請求。

      標簽: 按份共有 要求返還 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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