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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形有哪些?暫緩執行指的是哪些情況?

      發稿時間:2023-06-19 11:37:35 來源: 法制法律網

      一、住院期間如何執行行政拘留規定

      住院期間執行行政拘留方式的規定是暫緩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二、行政拘留申請暫緩執行所交的保證金可以退嗎

      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并交納保證金后,以下情形會退還:

      1.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

      按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符合以下條件的會被撤銷:

      (1)行政處罰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所以若是有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即主體不合法,那么會被撤銷。

      (2)行政處罰不適當。對于“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

      2.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

      如果行政拘留開始執行,意味著不再暫緩執行,那么之前交的保證金,就要按規定返還被行政處罰的人。

      三、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形

      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是指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但由于行為人存在某種特殊原因,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不予執行的一種執行制度。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

      具體來說,對于(一)、(二)兩項中的規定,主要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考慮處罰對這些人今后成長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但又能通過對其祈禱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訓防止再次違法。

      對70周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年邁的人多身體較弱,若處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進一步的健康惡化或者其他隱患。對于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的規定,同樣也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的一貫立場。

      標簽: 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形 暫緩執行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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