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可以一起嗎
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一般不可以一起,如果是同一個違法犯罪的行為,則應當只處以一個刑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種類如下: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做出后申請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做出后申請復議的期限是六十日。行政處罰做出后在六十日內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處罰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一般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內提出復議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