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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收受財物超2億!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一審被判死緩,終身監禁

      發稿時間:2022-12-28 13:56:38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等4人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吳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被告人周良增、林深、何江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罰。追繳涉案贓款贓物及被告人吳華等4人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吳華利用擔任溫州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7544億余元;2013年至2015年,吳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單位資金5.08億元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2011年至2018年,吳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01億元,造成溫州銀行賬面損失3026.0542萬元;2015年至2017年,吳華違反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未經貸審會和董事會審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億元。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應予以數罪并罰。吳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予以嚴懲。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 高珊珊

      標簽: 溫州銀行 有期徒刑 中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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