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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號”買的寶馬面臨強制執行,法院為何判決叫停?

      發稿時間:2023-08-30 20:58:00 來源: 北京日報


      (相關資料圖)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王奕

      袁某的寶馬車被法院查封、扣押,予以強制執行。袁某知道自己是“租號”購車,規避了相關法律法規,但他依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希望確認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并排除此次強制執行。近日,平谷法院判決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

      袁某說,自己沒有小客車購車指標,便協商租用王某的“號”,購買了涉案寶馬車,車輛登記在王某名下,但實際是自己全額出資購買,并一直占有使用。之后,王某因民間借貸糾紛敗訴,涉案車輛被納入王某的資產,法院強制執行,予以查封、扣押。袁某因此對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但被法院裁定駁回。袁某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確認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并排除此次強制執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涉案車輛登記在王某名下,因此,袁某能否對涉案車輛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關鍵在于其是否是涉案車輛的實際權利人。

      本案中,袁某所陳述的支付涉案車輛的購車款及償還貸款的情況明確具體,且能夠與其提交的證據及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同時結合袁某提交的結算單、銀行交易明細表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其一直實際占有使用涉案車輛存在高度可能性。綜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袁某實際出資購買了涉案車輛,并通過租用的方式使用王某名下的小客車指標,將其購得的涉案車輛登記在王某名下,其一直占有使用涉案車輛。涉案車輛系動產,自交付袁某之日起,袁某即享有對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因此,王某雖為登記的車輛所有權人,但袁某是涉案車輛的實際購置人和所有人,袁某享有涉案車輛的實體權利。

      據此,法院判決涉案車輛確為袁某所有,停止對涉案車輛的強制執行。

      法官介紹,根據民法典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可以確認袁某對涉案車輛享有的實際所有權,且足以排除對涉案車輛的強制執行。

      法官指出,民法典規定,機動車等動產應采取占有對抗主義,即便機動車屬于特殊動產,登記的主要效力也在于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并不涉及動產所有權的認定,因此不能因登記而機械地否定實際占有使用的所有權,特別是在執行案件中,債權通常不能獲得超越物權的更高效力。因此,應根據機動車的實際出資、占有、使用等情況綜合確定所有權,不能僅僅憑借機動車登記否認實際所有人的所有權,更不能因為機動車“掛牌”違反行政管理規定而把合同的效力引發的問題擴大到物權的確認上,應嚴格遵守當事人訴求范圍,保持司法克制主義與謙抑主義,綜合保護各方權益,實現案結事了、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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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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