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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補償100元!樓房水泵噪音擾民,開發商被判整改降噪

      發稿時間:2023-02-21 21:04:02 來源: 北京日報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宇 通訊員 郭艷飛

      因購買的樓房受地下室水泵噪聲持續困擾,家住北京市大興區的居民張先生多次與開發商、物業協商未能解決而訴訟。大興法院認為,開發商應對與水泵有關事宜進行合理的設計、選購、安裝等,以保證水泵在日后運行中產生的噪音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然而,在物業公司已履行維護、修繕義務后,案涉水泵仍對居民造成噪聲污染。據此,大興法院判決開發商應承擔相應整改降噪義務,在達到相應標準前按每日100元給付張先生補償。


      (資料圖片)

      居民:晝間擾人心神,夜間無法安睡

      2016年7月6日,張先生購買坐落于大興區一小區的一層居民住宅。該住宅由某開發商建設,并由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買房本是喜事,但自2016年入住該房屋后,張先生就發現室內噪音巨大且持續不斷,晝間擾人心神,夜間無法安睡。

      經檢查,張先生發現是由位于地下一層設備間中,二次供水的水泵產生噪音造成。該水泵在供水工作時,與地面、墻面、管道等發生共振,產生噪音,直接影響張先生一層住宅,經詢問住在二層的鄰居,同樣有噪音的困擾。

      張先生一家人飽受折磨,尋求開發商、物業公司解決噪音問題。雖然物業公司進行一定維修工作,但噪音問題依舊未得到改善。張先生先后多次找開發商、物業公司進行協商將水泵移除或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但依舊無果,無奈之下,張先生將開發商、物業公司訴至大興法院,要求按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的國家標準消除水泵運行的噪聲污染。

      開發商:交付房屋時驗收合格,無質量問題

      對此,開發商主張,其所交付的房屋當時經驗收合格,不存在工程質量問題,同時認為已超過工程質保期限;物業公司表示經過維修后不存在張先生所陳述的噪聲污染問題,物業公司沒有責任和義務承擔張先生所陳述的責任。兩名被告均不同意張先生的全部訴求。

      訴訟中,司法鑒定認為,涉案水泵作為噪聲排放源,導致原告房屋主臥、次臥噪聲監測結果超出《排放標準》規定的1類聲環境功能區A類房間晝間、夜間噪音排放限值。

      法院審理認為,開發商作為案涉房屋竣工驗收的建設方,在建設房屋時,應對與水泵有關事宜進行合理的設計、選購、安裝等,以保證水泵在日后運行中產生的噪音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且不對居民造成噪聲污染。開發商主張其系受委托進行施工管理,法院認為其更應對房屋建設盡妥善管理責任,其關于無質量問題、已過質保期的抗辯意見,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并不能免除其噪聲污染責任。

      另外,物業公司雖對案涉房屋共用部位、共有設施等負有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義務,但根據物業公司提交證據,可以證實其確已采取對水泵部分設備進行更換、加裝隔音棉等措施,物業公司對于本案噪聲產生根源在管理上并無過錯,原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不宜盲目移除水泵,而應由開發商整改降噪

      對于整改的標準,法院認為應根據聲環境所處功能區的類別。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將產生噪聲的水泵移除的請求,因移除水泵只是停止侵害的其中一種實現方式,涉案水泵是否能夠移除需要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才能決定,盲目移除將影響到小區住戶的用水權益,故本案不宜徑直判決移除水泵。

      開發商應主動采取多種降噪措施實現降低噪音,以達到相應標準。判決開發商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對于案涉房屋地下一層水泵(包括附屬的水箱、管道等)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水泵的運行噪聲在案涉房屋內達到《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

      本案中案涉水泵除晝間外,在夜間仍產生超過排放標準的低頻噪聲,對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干擾和影響,妨礙了原告依法享受適宜環境的權利,為保護受噪聲污染者的合法權益、督促侵權人對涉案環境噪聲實施降噪,判決開發商在使原告住房內噪聲達到《排放標準》或相應標準要求之前,按每日100元標準對原告進行補償。

      一審判決后,開發商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標簽: 物業公司 排放標準 噪聲污染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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