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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借給”妻子186萬,向法院起訴要求還錢|全球熱訊

      發稿時間:2023-02-19 07:56:55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韓某再婚,與張某結為夫妻,據他自稱,婚后二人各自經濟獨立。期間他曾經“借”給妻子186萬元,如今妻子離家出走,他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還錢。密云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未能提供關鍵證據,訴求被駁回。

      韓某與張某于2019年9月5日登記結婚,次年就屢屢發生爭吵,甚至已經準備離婚。韓某向法院表示,這之后他冷靜下來,向張某做了保證,停止吵架。他還給了張某50萬元現金,以緩和雙方關系。之后,張某又向他分兩次“借錢”,他拿出16萬元現金,又通過銀行轉賬120萬元,“借錢”給張某,共計“借”出186萬元,在轉賬備注中,他還特別寫明了是借款。

      短暫和好之后,雙方再度因為生活瑣事陷入爭執,張某于2021年3月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韓某先起訴張某離婚,后撤訴,并向密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糾紛,要求張某償還這些借款。

      密云法院經過公告送達,張某未到庭參加庭審,密云法院依法缺席審理該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期間對財產如有約定,應采取書面形式。韓某表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口頭約定婚前婚后個人財產均歸各自所有,無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法院要求提交證據后,他也沒能出示。在張某未能到庭的情況下,法院不能確定雙方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婚內財產的約定情況,且韓某向張某轉賬及雙方互付現金行為均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張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不能確定韓某向張某的轉賬是韓某婚前個人財產還是雙方婚后共同財產。因此,法院駁回了韓某的起訴。

      法官表示,財產約定協議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要求,否則無法獲得夫妻雙方預期的法律效力。如果一定要作出約定,那么就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對于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要采用書面形式,將夫妻雙方認可“財產各歸各的”的約定記錄下來,達成書面財產約定協議書,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并各自留存一份,避免日后一方反悔致使財產約定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而無效;

      二是財產約定協議書盡量約定明確、詳盡,避免約定不明的情況,因為民法典規定可以對各自婚前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分配,既可以約定某些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某些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財產約定協議書需明確是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還是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掙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對于大額財產如房產、車輛、存單、股權等,盡量在協議書中明確列明所有權歸屬,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公證;

      三是在有財產約定協議書的情況下,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轉賬或給付現金,確屬借款的話,應留存一定的文字借據或收條,避免日后起糾紛。

      標簽: 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 密云法院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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