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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人不幸身亡,受益人應當補償嗎?

      發稿時間:2023-02-16 09:01:29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片)

      人民日報

      原標題:見義勇為不幸身亡 受益人應適當補償(以案說法)

      【案情】一天,李某與吳某等人一同就餐后,前往江邊散步。散步過程中,吳某不幸落入江中,李某立刻跳江施救。隨后吳某獲救上岸,李某不幸溺亡。吳某墊付打撈李某尸體費用6000元后,即離開現場。李某的父母李某良、鐘某梅要求吳某等人繼續賠償因李某死亡給其造成的損失,吳某拒絕。其后,李某良、鐘某梅將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某賠償因李某死亡產生的各項賠償款8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吳某而不幸溺亡,屬于見義勇為。吳某因意外落水,本案沒有侵權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吳某作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遂綜合考慮李某救助行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損情況等判令吳某補償李某良、鐘某梅40000元,吳某墊付的打撈尸體費用亦作為吳某的補償費用,不再進行抵扣。

      【說法】民法典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中,李某屬于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并且沒有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請求補償,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官認為,本案中,李某在突發情況下毫不猶豫跳水救人后不幸溺亡,其英勇救人的行為值得肯定、褒揚和尊重。法院通過適用民法典“見義勇為損害救濟規則”,肯定李某的見義勇為精神,通過以案釋法樹立是非標桿,積極倡導了崇德向善的社會風尚。

      標簽: 見義勇為 民事權益 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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