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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簽約人非員工致合同無效?法院依《民法典》改判|環球百事通

      發稿時間:2023-01-05 22:13:10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林靖 通訊員 田心

      北京一科技公司起訴索要合同款,被告卻稱簽合同人員并非其員工,一審法院以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為由判決駁回。1月5日記者從北京一中院獲悉,法院終審依據《民法典》認定表見代理,改判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網絡公司取得向一家水利公司供應軟件的中標通知書,雙方簽訂了協議書。隨后,網絡公司與原告科技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約定其向科技公司采購軟件,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合同款50萬元。合同尾部有兩公司加蓋的公章,網絡公司落款委托人代表處有張某簽字。后科技公司直接向業主方水利公司供貨。項目已竣工驗收合格,但網絡公司未如約付合同款,科技公司遂起訴要求其支付5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網絡公司辯稱其未與原告簽訂采購合同,且合同中公章不真實,張某亦非其公司員工。該公司申請對公章進行鑒定,顯示合同中公章與樣本并非同一枚印章。網絡公司提交的員工花名冊顯示:張某不在員工名錄中。經法院詢問,水利公司表示已收到全部貨物,與網絡公司的協議書由張某持中標通知書簽訂。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不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持。科技公司提出上訴,主張采購合同是在張某持中標通知書的情況下簽訂的,其構成表見代理,網絡公司應付合同款。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北京一中院認為,網絡公司提交了員工花名冊證明張某不是其員工,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張某為網絡公司員工或取得授權,張某以該公司代理人身份簽合同為無權代理。采購合同載明網絡公司為合同一方主體,且加蓋其公章,張某在委托人處簽字時,構成外表授權。張某持中標通知書分別簽訂協議書與采購合同,科技公司有理由相信張某有代理權。網絡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簽訂采購合同時,科技公司知道或應知張某無代理權。科技公司善意且無過失。張某的行為滿足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其代理行為有效,故法院改判網絡公司支付5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示: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商事主體簽訂合同時,應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對合同相對方在合同上加蓋的公章進行形式審查,與之前合同中公章進行對比等;應對業務人員的身份進行審查,查明其有無相應權限,可要求出具授權書等。盡量留存全面的證據,以證明簽合同時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及惡意。

      標簽: 采購合同 中標通知書 表見代理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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