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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外賣騎手撞了人,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為什么不“作數(shù)”?

      發(fā)稿時間:2022-12-26 11:53:55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安子元

      張先生與某平臺外賣騎手小劉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小劉負全責,張先生無責。張先生把小劉、運營眾包配送app的眾包公司、事發(fā)車輛投保的快車保險公司以及投保騎手險的無憂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近日,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二保險公司分別在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張先生共計19萬余元。

      張先生訴稱,小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自己由南向北步行,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傷。經(jīng)認定,小劉負全部責任,張先生無責。事發(fā)當日,張先生前往醫(yī)院就診。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費用共計21萬元。

      被告快車保險公司辯稱,小劉在公司投有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合理損失。

      被告無憂保險公司辯稱,眾包公司在其處投有個人綜合責任,為限額25萬元的騎手保險,其與眾包公司存在合同關系,而張先生和小劉是侵權關系,無憂保險公司不是適格主體。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且小劉事發(fā)時駕駛機動車不在理賠范圍,并提交個人綜合責任保險條款為證。

      被告眾包公司辯稱,小劉屬于眾包類兼職騎手,自行下載APP同意相應條款后注冊成為騎手。事發(fā)當日騎手有生效保單,承保公司為無憂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為25萬元,應當由交強險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yè)險補足。為避免訴累,應在本案中一并審理交強險范圍外不足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眾包公司投保的個人綜合責任險含因被保險人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而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予以一并處理。另外,無憂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就免責事項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說明,對該項抗辯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二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對張先生予以賠償,判令快車保險公司向張先生賠償損失12萬余元、無憂保險公司向張先生賠償7萬余元。

      宣判后,無憂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標簽: 保險公司 個人綜合 責任限額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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