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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鄰居樹木太高影響小蔥采光,村民起訴鄰居賠償被駁回

      發稿時間:2022-11-30 13:11:51 來源: 北京日報


      (相關資料圖)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通州某村的村民宋某向法院起訴說,他在承包土地上種植小蔥,卻被旁邊土地上種植的果樹擋住了陽光,導致減產。他要求旁邊土地的承包人李某賠償6500元。通州法院11月30日發布消息稱,因原告種小蔥在后,被告種樹在前,故駁回訴訟請求。

      宋某和李某同為通州區某村村民,二人承包的土地相鄰。2022年4月,宋某在承包地內種植小蔥,之后發現李某承包地內的果樹太高,影響了小蔥的采光,因此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原告宋某說,因李某樹木與他種植的小蔥距離較近且遮光,嚴重影響了小蔥的生長。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經濟損失6500元。

      被告李某則表示,案件中宋某所提及的土地上,一直種植其他作物,直到2022年才開始種植小蔥。而他承包的土地自2009年3月中旬起就一直種植果樹,并不是近期所種植。李某所種植的果樹,遠遠早于宋某種植小蔥。宋某多次找李某進行樹木剪枝和樹木捆綁,李某一一照做。現在面對這樣的起訴,他不同意宋某的請求。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故雙方對其承包的土地種植何種農作物,均有權自由選擇,他人無權干涉。但作為相鄰承包地的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因此,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對自己的土地行使相應的權利,但是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不能損害相鄰承包地的權利人,尊重他人的權利。

      本案中,宋某認為李某種植果樹的行為影響他的利益,那他就得拿出足夠的證據,舉證證明李某存在侵權行為、李某的侵權行為與宋某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但是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可知,宋某在明知李某種植果樹多年的情況下仍然選擇種植小蔥,可以視為他對相關風險進行了合理評估,不應認定李某種植果樹的行為侵犯了宋某的相鄰權。故通州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宋某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現案件已生效。

      標簽: 侵權行為 土地承包 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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