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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播報!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通知解雇?法院:未提前30日通知需付賠償金

      發稿時間:2022-11-08 16:59:19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林靖 通訊員 王夢 慕林芳

      未給予足夠通知就裁員,特別是在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能否直接通知解雇員工?這樣的官司法院如何斷案?11月8日記者從北京一中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一起案件,最終駁回了用人單位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該公司需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日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工資補償。

      王某于2019年1月9日入職一家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2年1月24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2年1月20日,該公司向王某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王某于1月24日收悉。王某以要求公司支付高溫補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未提前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部分支持了王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日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工資補償的仲裁請求,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該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之后,法院生效裁定認為: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仲裁裁決裁定該公司支付王某未提前30日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工資補償符合《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并無不當,故該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成立,對于該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法院予以駁回。

      法官釋法: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除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外,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在此,法官強調: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雖無明確規定,但可按所在省市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執行。按照北京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的,每延遲1日應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勞動者,對于勞動者而言,使其有一定心理準備,能夠有一個另謀職業的期限與規劃;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也便于安排工作交接與過渡,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爭議和糾紛,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標簽: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終止勞動合同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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