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侵權歸責原則包括
環境侵權歸責原則如下: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二、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環保規定的污染環境的行為;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4.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三、環境污染侵權免責事由是什么
環境污染侵權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需要滿足不可抗力免責的相關條件。即環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并且加害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可以免責。另外,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證明污染是由第三人引起的而免責。
標簽: 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環境侵權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