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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出庫”車輛賣給不知情消費者,汽車商被判三倍賠償

      發稿時間:2023-07-28 20:06:04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片)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徐慧瑤

      近年來,部分汽車經銷商為了美化銷售業績、年終考評或騙點返利,對車輛作出“虛出庫”處理,實際車輛未真正銷售給消費者。近日,北京三中院通報一起案件,某汽車經銷商將曾“虛出庫”、存在銷售、保養記錄的車輛出售給不知情的消費者,最終被認定為欺詐,被判向消費者賠償3倍購車款32萬余元。

      2017年12月,消費者趙某找陳某幫忙,花10.77萬元從某汽車經銷商購買了一輛多用途乘用車,總共花了10.77萬元,并將車輛注冊登記為非營運車輛。買車后4個月,趙某在外地辦理保養時發現,這輛車有多次保養和維修記錄,導致不能享受免費保養,此時免費質保期也已經過了一半。

      與經銷商協商未果,趙某以受到欺詐為由將其告上了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10.77萬元,并要求賠償32.31萬元,支付車輛購置稅、號牌費、交強險、商業險、保養維修費、誤工費、差旅費等。一審法院判決該汽車經銷商賠償趙某32.31萬元,駁回了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對此判決不滿的汽車經銷商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訴。

      法院向車輛生產商發函后,生產商回函稱:經銷商管理系統記載該車首次出售時間為2016年11月,銷售方正是被告汽車經銷商,購買方為另一家公司,未登記車牌號。此后,車輛在2017年有保養、維修的記錄。

      對此,被告汽車經銷商解釋稱,2016年11月的出售實際上是“虛出庫”,當時,經銷商為銷售沖量,在沒有真實交易情況下,僅在系統登記虛假銷售記錄,車輛未實際銷售給消費者。

      該公司還表示,賣給趙某的車此前沒有被使用,只是為獲取生產商返利補貼做了保養手續和登記,出售車輛時已向陳某進行了說明,趙某也應該知道。在該汽車銷售公司看來,這不屬于車輛主要部件或對安全性能具有重大影響的瑕疵修復情形的必須主動告知事項,趙某可直接向其主張免費保養或要求承擔保養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汽車經銷商行為構成欺詐,侵犯了趙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而且實質上影響了車輛的質保期和保養期間長短及再次出售的市場價值,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費用的三倍予以賠償。但法官同時考慮到,車輛已由趙某正常使用多年,折舊嚴重,為維護交易穩定不再返還車輛及購車款。保險費用等系正常使用車輛所必須支出的范疇,且已享受保險服務,額外發生的費用亦足以在前述賠償范圍內得以賠償,故不再支持。綜上,三中院二審駁回汽車經銷商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汽車經銷商,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指引要求履行公示和披露義務,確保交付消費者時信息真實合法完整。同時,也建議消費者購買車輛時簽訂正式的銷售合同,對里程表、易磨損件外觀等關鍵配置保存證據。汽車經銷商明確告知消費者車輛真實情況及瑕疵且獲消費者認可的,建議在合同中逐項注明,注意車輛顯示數據與合同記載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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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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