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 | 財經 | 公益 | 彩店 | 奇聞 | 速遞 | 前瞻 | 提點 | 網站相關 | 科技 | 熱點 | 生活 |
      密云法院首次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確保遺產順利分割-全球今日報

      發稿時間:2023-04-21 16:57:31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片)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4月19日,密云法院巨各莊法庭引導當事人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成功調解一起部分繼承人在國外的涉外繼承案件。這是密云法院首次在涉外案件中引導當事人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

      趙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共生育三個女兒。趙某夫婦二人于1984年在密云某村建造北正房5間、南倒座6間。2000年趙某去世,未留有遺囑。2016年,王某與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簽訂房屋征收補償預簽協議,協議約定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三套樓房及部分補償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房屋征收指揮部的回遷入住通知書。因三個女兒均在國外生活,繼承人就趙某的遺產繼承事宜協商未果,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法院考慮到本案繼承人有三人在國外生活,只有王某一人在國內居住生活,為了保障本案順利進行,便于查清被繼承人趙某遺產情況,法官向原被告釋明依照《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考慮到遺產所在地為國內,為了方便后續處理遺產必要事務,原被告雙方推選遺產管理人有利于遺產后續處理,雙方協商同意推選現居國內的母親王某作為趙某遺產的遺產管理人。

      王某根據遺產管理人職責及時清理了被繼承人趙某的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其余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使定居國外的其余繼承人了解趙某的遺產情況,保障了案件審理順利進行。庭審過程中,法院依法核實了被繼承人趙某的家庭成員情況、生前住所地、遺產范圍及狀況、案涉債權人情況,最終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針對趙某留有的遺產達成調解協議。

      《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實踐中,繼承開始后往往存在遺產繼承人尚未確定,需要等待繼承人、受遺贈人做出接受或者放棄的意思表示、遺產無人繼承或者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需要償還的情況。所以從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前容易出現遺產無人管理的情況,此時需要有專門的主體秉持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對遺產進行管理。因此民法典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和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標簽:

      責任編輯:mb01

      網站首頁 | 關于我們 | 免責聲明 | 聯系我們

      生活晚報網版權所有

      Copyright @ 1999-2017 www.8x5.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豫ICP備20022870號-23

      聯系郵箱:553 138 77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