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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瘦身衣后索3倍賠償被判駁,法院:多次重復買難認定欺詐-今亮點

      發稿時間:2023-04-08 20:10:28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林靖

      劉某在一家美容會所先后購買了3套瘦身內衣后,主張會所在銷售內衣時存在虛假宣傳及欺詐行為,夸大內衣功效,要求退款并3倍賠償。4月8日記者從北京一中院獲悉,最終劉某的訴訟請求被判駁。在此法官提示消費者,多次重復購買同一產品且無“誘導”證據,法院難以認定“欺詐”。

      在訴訟中,劉某堅持以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對此,美容會所辯稱,美容會所向劉某出售的內衣合格證上均記載了內衣面料、規格、產地等內容,劉某購買時也看到了上述內容,劉某知曉內衣材質的構成和功能,美容會所沒有虛假宣傳和欺詐;而且,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能夠反映劉某與美容會所負責人對于內衣的使用進行溝通,劉某沒有對產品質量及價格提出異議。

      北京一中院審理后,最終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法官認為,這是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劉某的主張是否成立,關鍵在于能否認定美容會所在銷售內衣的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在認定經營者是否實施了欺詐行為時,通常考慮三方面內容:一是經營者對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包括了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價格或服務的質量、內容、價格等;二是上述陳述或隱瞞使消費者不明真相而信賴,造成消費者上當受騙的事實;三是經營者有主觀上的故意。劉某先后3次在店里購買了涉案內衣,其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在購買過程中美容會所對涉案內衣的質量、性能、用途等進行了虛假陳述,從而誘導劉某實施購買行為。因此,劉某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雖然此案中法院未判決支持消費者主張銷售者構成欺詐的請求,但對于推動消費者理性維權同樣具有積極意義。對于消費者而言,購買商品時,應仔細閱讀相應的使用說明,全面準確了解產品信息,對于已使用的商品,要根據自己的使用體驗與商品介紹、商家宣傳作出對比,若有問題盡早發現并及時與經營者聯系溝通。否則,對于已多次重復購買的產品,再僅以自身對產品本身沒有認知和了解來主張對方欺詐,法院難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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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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