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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群內遭辱罵誰應擔責

      發稿時間:2023-03-29 06:04:55 來源: 北京日報

      陳晨 李曉蕓

      案情回顧


      【資料圖】

      公司員工許某因不滿食堂午餐的主食種類,在微信工作群中提出意見,遭到了公司廚師老林的多段語音“炮轟”,其中不乏諸多不堪入耳的言語侮辱。雖然有微信群中的同事出來勸架,但廚師老林仍繼續惡意辱罵,給許某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壓力以致無法正常工作。

      許某認為,自己與老林同屬于一家公司,其群內發言明顯針對自己,且言論內容充滿人身攻擊,嚴重侵害了自身的名譽權。而該群是公司組建的工作群,老林屬于公司員工,同時辱罵的內容也與其廚師職務有關,公司作為管理者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并賠償精神損失。于是,許某將所在公司訴至法院。公司認為,許某與老林產生的矛盾以及其所受到的辱罵、人身攻擊等均屬于老林的個人侵權行為,與公司無關,不應當承擔責任。最終法院駁回了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提示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是否構成了對許某名譽權的侵害。

      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用侮辱、誹謗、捏造、歪曲事實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且造成負面影響的,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在本案中,老林在微信里的發言明顯針對許某,且內容粗鄙,足以使許某的社會評價降低,顯然構成了對其名譽權的侵害。但是,許某的訴求是要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法院未予支持。兩人產生矛盾的起因是就伙食問題進行討論,老林的侵權言論是其個人行為而非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

      如今,因不當網絡言行引發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侵權糾紛逐漸增加,侵權主體也呈現多樣化。那么在起訴時,“我”應該告誰,誰又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呢?

      在本案中,老林侵犯了許某的名譽權,屬于老林的個人行為,許某應以老林為被告,但他只對公司提起訴訟,最終被駁回了訴訟請求。因此,當我們的權益被侵害時,不僅要對相關證據進行留存取證,還要梳理好民事法律關系,選擇合適的被告起訴維權。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本版供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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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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