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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完錢機構跑了,簽的仲裁條款挺坑人!法院幫您破解

      發稿時間:2023-03-28 22:06:27 來源: 北京日報


      (相關資料圖)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林靖

      交納了七千余元參加線上培訓VIP班,卻遇培訓機構“跑路”,欲起訴又發現網簽的《報名協議》中約定了“仲裁協議”,而仲裁費用幾乎相當于課程費,這可難倒了陸先生。3月28日記者獲悉,北京四中院受理了陸先生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申請,最終裁定該仲裁協議不成立。

      陸先生是廣東一家化工企業公司的工程師,前年6月他瀏覽微信推送時,無意看到某資格考試的廣告,就填寫了自己的手機號碼。當天,在線教育機構員工以微信添加好友方式聯系了他。微信溝通過程中,機構老師熱情地介紹公司的服務,還向他發送教育機構的營業執照,見他心動,又趁熱打鐵說當天報名有大額優惠。于是,陸先生次日便繳納了500元預報名費和6980元培訓費,參加該機構開辦的VIP班。他收到該機構的開課短信,網簽了電子版的《報名協議》,機構快遞郵寄了教材和蓋有財務章的公司收據復印件。

      之后,陸先生聯系機構老師咨詢考前學習問題,對方卻不回消息。他趕緊上網搜索,才發現該機構已處于經營異常狀態,機構人員已失聯。陸先生欲起訴,才發現網簽的《報名協議》第七條第11項中約定:“任何一方對本協議的內容或履行有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考慮到仲裁費幾乎與自己的課程費差不多貴,且該機構已跑路,陸先生不愿到仲裁機構解決糾紛,遂向北京四中院提交了確認《報名協議》中仲裁協議無效的申請書。

      四中院受理后,對案涉仲裁協議內容及協議簽訂過程進行了詳細審查。法院認為,該《報名協議》屬格式合同。根據《民法典》第496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爭議解決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屬于與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協議制定方即該機構應向陸先生履行提示或說明的義務。

      此外,陸先生所簽《報名協議》以普通字體印刷,未以加粗加黑等顯著形式予以提醒,且陸先生線上簽協議的方式亦無法證明教育機構盡到了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最終法院裁定,確認《報名協議》中的仲裁協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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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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