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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刷成也違法!“快手”訴刷量行為,二審獲法院支持

      發稿時間:2022-12-08 14:10:42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片)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徐慧瑤

      “刷單炒信”“刷量增粉”“虛假評論”成為互聯網領域多發的違法行為,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刷量”行為成功實施作為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標準。據北京知產法院通報,近日,該院審結一起特殊的“刷量”案件。本案被告在其運營的網站發布“快手-快刷雙擊100個”等虛假增加短視頻播放量、點贊量、粉絲量的商品,即使無證據證明被告成功實施了“刷量”行為,但發布刷量商品這一行為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快手公司起訴,被告雨虹門市部在其運營的網站,為快手用戶提供“快手-快刷雙擊100個”、“快手-純真人粉絲”等“刷量”商品。快手公司認為這一行為破壞其在快手短視頻平臺構建的經營體系,可能造成用戶對快手數據真實性產生懷疑,影響其商業利益。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快手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雨虹門市部成功實施了“刷量服務”,快手公司的訴訟請求被全部駁回。對于一審判決,快手公司認為,雖然無證據證明有人通過被告成功“刷量”,但這一商品的存在,消費者瀏覽到相關服務時,可能對快手的平臺數據真實性產生懷疑,“刷量”經營行為本身即可構成不正當競爭。

      快手公司上訴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根據在案證據,法院認為雨虹門市部實施了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中規定的“經營者”,其行為已經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此外,法院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表明涉案“刷量”行為造成后果,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損害”不僅包括因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還包括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的損害。即使沒有發生直接損害,受害人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的開支,也是應予賠償的“損害”。

      發現被訴網站后,快手公司取證購買了該網站的刷量商品,并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快手公司的這一行為既正當又合理。故快手公司為此而支出的取證費、律師費等合理支出應當屬于因雨虹門市部的被訴行為而造成的損害。綜上,該院二審判決認定,被訴網站上銷售針對快手短視頻平臺的“刷量”商品的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因雨虹門市部在本案二審期間已經注銷,法院判令其經營者孟某某承擔快手公司的維權合理開支一萬余元。

      標簽: 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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