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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看:電視劇《底線》中,主播簽訂“經紀合同”與直播公司到底什么關系

      發稿時間:2022-09-29 20:01:02 來源: 北京日報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創作的全景展現我國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電視劇《底線》正在熱播,開篇出現的“主播直播猝死案”立即吸引無數人關注——新業態用工與傳統的勞動關系有何不同?簽的是“經紀合同”就可以全面否定勞動關系?如何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對此,記者采訪了海淀法院兩名辦理過類似案件的法官助理,針對這些問題答疑解惑。


      (資料圖)

      劇中,榕州市星城區法院立案大廳一開門就沖進來一位母親,聲稱自己的女兒駱優優作為咔吧咔吧公司的網絡主播,直播時不幸猝死。駱優優的父母索賠100萬元,而咔吧咔吧公司聲稱雙方沒有勞動關系,只同意人道補償6萬元。

      同時,雙方爭議矛盾還集中在“合同”問題上:劇中,勞動仲裁部門認定直播過程中猝死的主播駱優優不是被告公司的員工,主要依據是雙方簽訂的是經紀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這份合同不僅讓勞動仲裁部門沒有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也讓審理此案的法官,包括屏幕前的觀眾,一度認為咔吧咔吧公司不用支付相關費用。

      現實中,網絡主播猝死事件也已經出現,有吃播走紅的主播因長期暴飲暴食,導致體重高達300多斤,猝然離世;有被粉絲追捧的游戲主播,長期晝夜顛倒,在0時至9時直播,猝死時年僅20歲……

      很多人以為,主播可以“想播就播”,不用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按時干活,不受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真是這樣嗎?

      “新業態下,一旦發生糾紛,網絡公司往往強調,自己只提供一個平臺,不承擔過多責任。”法官助理劉浪介紹,現實案例中,有的工作稱,直播用工中部分主播可自行安排直播內容、工作時間、時長、地點,所獲收益也主要取決于直播人氣、禮物提成等,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而且,網絡直播用工與傳統勞動關系的很大不同就在于,部分網絡主播與網絡機構之間的關系較為松散,從屬性較弱,往往不符合傳統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法官助理秦婧然補充道: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是以“合作協議”“代理協議”“經紀合同”為名,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為“友好合作,共同獲益”,以此主張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這些都給審判實踐中對勞動關系的認定提出了挑戰。

      對于這些問題,現實中,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劉浪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三個情形時,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集中到主播和直播公司相關案件,秦婧然指出,通常情況下,網絡主播與平臺方的法律關系有兩類,一類就是像劇中駱優優這樣的主播,他們受網絡公司管理,由網絡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受勞動法調整。比如,網絡主播在公司的直播間直播,所售產品、內容、時間由公司安排,勞動報酬由公司發放,即便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并非勞動合同,但并未改變雙方之間人身、經濟上的從屬性,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另外,還有合伙分成模式——雙方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規范。比如,合同中未約定直播內容、時段、地點,公司對主播不進行管理、不支付勞動報酬,主播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直播,收入來自直播熱度、粉絲打賞等。雙方按照約定比例進行收益分配,一名主播可以同時與多家網絡公司進行合作,網絡公司對主播不作約束。那么,這種情況下主播具有較強的自主性,雙方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在“互聯網+”時代,勞動者應當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劉浪提醒,對于勞動者而言,要提高法律意識,充分了解行業發展情況、公司運營情況、公司文化特點等因素理性選擇職業。簽訂合同前,務必確認合同性質,詳細了解其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工作過程中要及時保存證據,以便于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標簽: 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 勞動報酬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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