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 | 財經 | 公益 | 彩店 | 奇聞 | 速遞 | 前瞻 | 提點 | 網站相關 | 科技 | 熱點 |
      世界微頭條丨“遠離”公司發傳單就“不合常理”?這起工傷糾紛,法院這樣判

      發稿時間:2022-09-29 20:04:05 來源: 北京日報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閆行冉

      馬某到距離公司3公里外的地方發傳單受傷。因認為遠離公司發傳單“不合常理”,公司不認可人保局做出的工傷認定,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近日,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相關資料圖)

      “平時他都在公司附近1公里之內發傳單,這次遠離公司,不合常理?!痹婺辰逃敬砣苏f,公司主要從事少兒書法業務,職工馬某是公司市場專員,負責發放業務宣傳單并登記客戶信息。而事發當天,馬某前往距公司3公里左右的商場推廣不符合常理,應認定擅自脫崗回家,因此受傷,不該認定為工傷。

      對此,馬某解釋說,事發當天是周末,自己的目的地是小區的生活廣場,人流量大,利于發放傳單,因此自己才駕駛摩托車前往,并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

      人保局認可了馬某的說法,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該局代理人表示,在人保局辦理工傷認定過程中,教育公司未提交馬某非工傷證據材料,而人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教育公司與馬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馬某的工作內容為市場營銷和促銷、市場推廣和客戶引流,實際工作內容為發放業務宣傳單登記客戶信息,該工作內容決定了其工作對象和工作場所不具有固定性。該公司指定馬某的工作區域為公司所在地附近的幼兒園、小學以及附近的社區活動廣場。

      事發當天,馬某前往的生活廣場距離公司3.5公里左右,駕駛摩托車前往約需12分鐘,周末人流量較大,利于馬某完成業務,據此,法院認定,生活廣場應屬于馬某合理的工作場所,其受傷地點符合前往該工作場所的合理路線。

      另外,原告教育公司無直接證據證明馬某發生事故受傷是因脫崗回家,其主張缺乏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教育公司的訴請。宣判后,教育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指出,根據相關規定,“工作時間”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進行把握。職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的時間、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間休息時間,應視同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可以按照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為完成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場所進行掌握。“事故傷害”包括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傷害。

      對此,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正確理解“工作場所”的范圍,不僅限于主要的工作場所,還包括若干次要工作場所或臨時工作場所及相互之間的必經區域,比如職工參加單位會議時的會議室、營業員拖運商品從倉庫到營業廳必經的道路等等。若用人單位將“工作場所”僅限定為“日常工作地點”“公司安排的工作區域”,既不符合日常生活常識,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職工的立法目的。

      標簽: 工作場所 工作內容 不合常理

      責任編輯:mb01

      網站首頁 | 關于我們 | 免責聲明 | 聯系我們

       

      Copyright @ 1999-2017 www.8x5.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豫ICP備20022870號-23

      聯系郵箱:553 138 77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