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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水務局水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23)將于4月1日起施行

      發稿時間:2023-02-08 17:18:34 來源: 中國網

      近日,成都市水務局印發《成都市水務局水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23)(以下簡稱《標準》),《標準》的印發是促進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重要保障,是貫徹落實水務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對于推進“116N”成都水務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據悉,《標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標準》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資料圖)

      《行政處罰法》新修訂后自2021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的適用規則,規范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并提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為適應《行政處罰法》內容調整和涉水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并落實好《成都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相關要求,需參照《四川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考執行標準》,對原《成都市水務局水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9)進行修訂。

      《標準》修訂的原則是什么?

      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過程中容易出現過罰不當、首違及輕微不罰把握不準等問題,本次修訂嚴格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嚴禁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圍。

      (二)依法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對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三)依法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根據涉案標的、主觀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等情節,劃分具體明確的等級。

      (四)堅持同案同罰,同類情況相同對待,防止過罰不當和顯失公平現象發生。

      本次修訂較之前版本有什么變化?

      本次修訂,主要結合2019年以來涉水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并根據近年工作實踐,對水務行政處罰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等進一步合理細化、量化。

      原《成都市水務局水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9)6章66條,修訂后的《標準》共計11章174條,增加6章125條,刪除17條內容,修訂后的內容主要涉及水資源、供水、排水、河道、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節約用水、安全生產等方面。

      掃描下方二維碼,查看《標準》全文。

      (郭濤)

      標簽: 成都市水務局水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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