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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販賣明星等旅客航班信息,某航空公司客服獲刑3年

      發稿時間:2023-08-23 13:06:41 來源: 北京日報

      8月23日,北京高院向社會公開發布3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典型案例。3起案例涉及的信息類型多為高度敏感信息,與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關聯較為緊密,體現了相關行業內部從業人員泄露個人信息的危害性。北京高院表示,將加大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懲治力度,對于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行為,必將依法嚴懲。

      侵犯個人征信信息,夠50條即可入罪

      被告人沈某案發前系某大型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利用任職便利,采取“撞庫”等方式獲取某銀行個人征信系統用戶名和密碼,通過其所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該銀行之間進行專線互聯的終端機,數次非法登錄該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查詢并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共計100份。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經查,沈某此前曾采取同樣的作案手段,查詢并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共計1000余份。西城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4000元。

      法官表示,在當代社會,個人征信作為公民的“經濟身份證”,在公民個人生活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影響老百姓的出行、貸款、就業等方方面面。因此,“兩高”在2017年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征信信息列為高度敏感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該類信息即可入罪。

      內外勾結批量辦理手機號,被用于電信詐騙

      被告人胡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北京某大型通信運營商申請批量辦理手機號。胡某通過被告人張某雇傭他人作為經辦人,有償使用張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證件辦理上述業務。被告人任某、魯某是運營商營業廳的工作人員,明知胡某公司辦理的手機號涉嫌詐騙,仍予以辦理。經查,辦理的手機號后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詐騙金額共計約170余萬元。

      大興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兩項罪名,決定對胡某執行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2萬元。張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任某、魯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表示,電信詐騙是最常見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下游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案各被告人共同實施了多次內外勾連、上下游配合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以及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的行為,造成了大量被害人財產損失,性質惡劣。

      販賣明星航班信息,侵犯行蹤軌跡獲刑

      被告人秦某通過勞務派遣在某航空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擔任國內客服代表。被告人李某曾就職于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某國際航空公司系統業務,離職后通過前同事查詢航班信息。2020年至2021年,秦某伙同李某,直接或間接利用查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包括明星在內的旅客航班行蹤軌跡信息以及其他公民個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二人的行為導致眾多不特定公民的行蹤軌跡、身份證件等個人信息受到侵害,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朝陽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秦某、李某有期徒刑各3年,罰金人民幣各4萬元;繼續追繳二人違法所得,并禁止秦某、李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航空客服代表類職業。同時,責令秦某、李某支付公共利益損害賠償款,沒收后上繳國庫,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秦某、李某所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艙單信息、歷史飛行記錄和身份證號、護照號等,其中艙單信息包括了乘機人拼音姓名、航班號、艙位號、航班日期、訂票日期等內容。對于購買者而言,上述信息能單獨反映或組合反映明星、粉絲以及其他普通乘機人等特定自然人在具體時間點的行蹤軌跡,屬于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張蕾

      編輯 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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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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