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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董境內上市公司兼職不得超3家

      發稿時間:2023-08-05 06:09:45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

      本報訊(記者 孫杰)昨天,證監會對外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該辦法要求,獨董最多在3家境內上市公司兼職擔任獨董。新規將于9月4日起施行。

      獨立董事發揮外部人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對上市公司董事會運作形成監督制衡。上市公司獨董制度是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要內容。今年4月,獨董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的辦法明確了獨董的任職資格和任免程序,建立提名回避機制、資格認定制度,并明確獨董原則上最多在3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董的兼職要求。

      辦法還明確獨董履行參與董事會決策、對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督、對公司經營發展提供專業建議等3項職責,以及可以行使獨立聘請中介機構等特別職權。依照辦法,獨董將通過獨董專門會議及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等平臺對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督。另外,獨董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要不少于15日。

      履職保障方面,辦法提出,上市公司應當為獨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人員支持。同時新規還健全了獨董履職受限救濟機制。當履職遭遇阻礙的,獨董可以向董事會說明情況,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礙的,可以向證監會和交易所報告。法律責任方面,按照責權利匹配原則,新規細化了獨董責任認定考慮因素及不予處罰情形,體現過罰相當、精準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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