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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平臺“自營”誤導應負賠償責任

      發稿時間:2023-03-15 10:19:11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

      記者昨天從北京四中院新聞通報會獲悉,該院《網絡消費者權益案件審判報告》顯示,近三年該院受理涉網絡消費者權益案件790件,其中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占比82.29%,多為消費者起訴商家欺詐、虛假宣傳等。法官提醒,若電子商務平臺存在自營誤導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平臺經營者承擔商品經營者的責任。

      鄭某在某電商平臺購買4包內蒙古某品牌去骨羊后腿肉,收貨后發現產品在河南駐馬店生產,包裝無任何內蒙古字樣,與商品頁面名稱不符。且商品頁面寫明“拒絕碎肉”,但產品化凍后變成血泥狀物。鄭某聯系平臺協商未果,起訴要求平臺退貨退款并給與3倍賠償。一審法院認為,商品購物發票中記載的交易主體是某貿易公司,鄭某起訴要求平臺公司賠償于法無據,遂判駁了其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對自營業務承擔商品銷售者的責任。該商品由平臺標記“自營”,消費者發生糾紛開具發票才知實際經營者為平臺公司的關聯公司某天津貿易公司,屬于平臺未履行顯著標記義務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消費者有權主張該平臺公司承擔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二審將案件發回重審,該案再次審理時,法院認定此為不合格食品,判決該平臺公司與某貿易公司對鄭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電商平臺存在自營標記與實際經營者不符,消費者求償困難的情況。法官表示,對電子商務平臺自營誤導問題,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平臺經營者承擔商品經營者的責任。

      法官建議消費者提高警惕,及時固定往來郵件、平臺聊天記錄、溝通過程等證據。同時,平臺、監管部門等應各盡其責,共同構建誠信和諧的網絡消費市場環境。

      四中院副院長李迎新介紹,2020年至2022年,該院受理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等案件共計790件。其中,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占比最高,為82.29%,糾紛產生原因多是消費者認為商家欺詐、虛假宣傳等;產品責任糾紛占3.4%;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占10.46%。

      (原標題:平臺“自營”誤導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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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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