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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媒體“吃瓜”吃出官司 天天熱點評

      發稿時間:2023-03-01 05:54:11 來源: 北京日報


      【資料圖】

      本報訊(記者 林靖 通訊員 劉津寧)記者昨天從北京四中院獲悉,一家自媒體為“吃瓜”轉發他人文章,不料自己卻吃了官司,被法院判決構成侵害名譽權,應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涉自媒體賬號曾在其注冊的某新聞平臺內發布一篇文章,其中對一位網紅博主從小到大的家庭、教育、感情狀況等私生活進行了夸張的描述,從標題到正文均使用了“包養”“換金主”“傍富商”等奪人眼球的字眼,大量引用“知情人士”的話用以證明文章內容屬實,并配有多張該網紅博主的照片。文章發布后,收獲千余人跟帖、數十人點贊。

      該網紅博主認為,涉案文章不屬實,已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犯,將該自媒體訴至法院。該自媒體辯稱,涉案文章并非原創而是轉自網絡,原告作為公眾人物應對社會評價有一定的容忍度,因此不構成對其侮辱或誹謗。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涉案文章標題及文章內容均系對原告個人情感、生活作風的負面描述,言辭確鑿,若并非屬實將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對于被告關于涉案文章轉自網絡的主張,法院認為,該自媒體在未進行必要調查的情況下發布明顯可能引發爭議、易使原告名譽受損的內容,并未履行審慎注意義務,且作為營利性公司,其發布相關內容系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為,主觀惡意較大,具有明顯過錯,因此被告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在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自媒體承擔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余元的侵權責任后,北京四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法官提示,凡是轉發含貶損性語言的文章、評論,都有可能構成侵權。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在網絡發表文章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轉發他人文章亦應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

      標簽: 精神損害撫慰金 北京四中 賠禮道歉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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