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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議:未盡審查義務上架冒名APP,某應用市場被判應擔責

      發稿時間:2023-01-13 16:07:04 來源: 北京日報


      (相關資料圖)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徐慧瑤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因應用商店上架冒名APP引發的案件,一應用市場運營者因未盡審查義務,上架冒名APP,造成原告公司損失,最終被判擔責。

      原告公司在遭遇訴訟后才發現,其公司在被告運營的應用市場中“注冊”了一個貸款APP,因為該APP存在商標侵權事由,被某法院判令承擔侵權責任。然而,原告公司核實發現,該公司從未在該應用市場中注冊過任何賬戶以及APP,該注冊行為實為冒用。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對應用軟件注冊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做必要的核實,未能盡到用戶身份管理義務,致使原告的企業信息被冒用注冊涉案APP,進而導致原告被案外人追責,因此,被告應對其造成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但該應用商店的運營者也表示,涉案開發者賬戶以原告名義注冊,提交了合規的資質文件,被告不存在審核過失。同時,被告也盡到了事后監督義務,及時下架了涉案APP。

      根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承擔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等審核的義務,同時有對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的應用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核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互聯網應用商店是普通民事主體,在對其是否盡到審核義務的判斷,應以其審核能力為限。本案中,涉案APP在注冊開發者賬戶時,提交的營業執照與原告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部分的內容存在顯而易見的區別。被告完全有能力對應用程序提供者提交的營業執照材料進行形式真實性審核,在表面內容存在明顯差異時,應注意到營業執照虛假問題。而本案中涉案開發者賬戶在提供虛假營業執照的情況下仍完成了注冊,可見被告并未盡到審核義務。此外,涉案APP為金融借貸類應用程序,而在上架申請材料中,沒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材料,提交的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也沒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標識。

      據此,法院認定應用商店未盡到審核義務,導致涉案APP冒用原告名義上架,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并由原告進行賠償,被告構成幫助侵權,應對原告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此前訴訟所支出的經濟損失及相關合理開支。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郭晟介紹,本案為北京市首例APP被冒名主體與應用市場運營者就冒名APP產生損害后進入訴訟、并最終進行裁判的案件,通過裁判明確了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對準入應用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承擔的審查和管理的義務邊界,對于促進行業治理、凈化網絡空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標簽: 營業執照 應用程序 審核義務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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