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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什么?

      發稿時間:2023-06-09 11:33:58 來源: 法制法律網

      一、保證責任訴訟時效起算點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時效的起算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4種情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于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取得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當事人就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對于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超過訴訟時效,但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又達成協議的,應否保護。

      “后繼損失”訴訟時效的計算。受害人因事故身體收到傷害需要長期治療的,由于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個時效期間內主張全部損失。權利人應當在損失發生或可以計算損失的依據取得后1年內主張權利。例如:案件受害者王某于2004年8月12日發生事故,傷勢明顯,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門診,2006年2月13日起訴。其應當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訴已發生的損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訴訟,部分已過1年的訴訟時效,超過部分不予支持;但對于2005年2月12日后發生的損失,在時效期間內,應予支持。

      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嗎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分為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標簽: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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