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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先受償順序指的是什么?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的規定

      發稿時間:2023-06-09 11:10:43 來源: 法制法律網

      一、借貸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期限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也消滅。”從該條的分析我們理解為: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么抵押權也消滅了。

      民法典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規定可知,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由此可見,該條款一方面肯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也對主債權在消滅時效過后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才會予以支持。

      二、抵押中的優先受償權是什么

      要把本規定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加以區別。其他債權人可能沒有簽訂抵押合同,或雖然簽訂抵押合同、但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和收到抵押人的權利憑證。本規定的債權人簽訂了抵押合同,只因登記部門的原因未能辦理抵押物登記,但已收到抵押人交付的權利憑證,因此,相對其他債權人而言,本規定的債權人對合同約定的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但是,畢竟抵押物沒有登記,本規定的債權人對該抵押物沒有物權,故不能與該抵押物的受讓人、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和其他第三人相對抗。

      因此,本規定的優先受償權是對其他一般債權人而言。“第三人”單指受讓人,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和其他享有物權的人,不包括其他一般債權人。本規定的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享有物權的第三人。在沒有享有物權的第三人的情況下,對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標的物,本規定的債權人可以優先于其他一般債權人受償。

      其實不會影響抵押的成立,但相比之后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債權而言,最后抵押物可能就先清償這部分債權了,等輪到自己的時候可能抵押物已經被執行完,這樣對自己也是比較嚴重的影響。

      三、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的規定是如何的

      所謂優先受償順序,是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清償誰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標簽: 優先受償順序 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的規定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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