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給撫養費怎么留證據
可以找人證物證,證明自己在離婚后是給了撫養費的。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
給撫養費需要提供消費明細嗎
不需要,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
離婚后生活困難是否可以請求降低撫養費
可以請求降低撫養費,給付子女撫養費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或因下崗等原因導致無生活來源或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而要求不再負擔或減少負擔數額的,應予支持。
有以下五種情況之一的,父母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費數額的請求時,法院可以支持。
即離婚時一方為取得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權,不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而以后喪失勞動能力或因下崗等原因經濟收入大量減少,獨自撫養子女確無實際能力的;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的撫養費數額少,隨著子女成長、教育的需要和物價的上漲及社會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原撫養費數額明顯不足,而對方經濟收入增加又有給付能力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難于負擔全部的醫療費用的。另外,給付子女撫養費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或因下崗等原因導致無生活來源或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而要求不再負擔或減少負擔數額的,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