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后還能恢復嗎?
針對實踐中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有發生的情況,《民法典》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監護人資格被法院撤銷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其資格。
為防止給監護人造成二次傷害,同時避免監護關系頻繁變動影響被監護人利益,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此外,還增加了臨時監護制度,在確定新監護人之前,為避免原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特別是未成年人造成進一步傷害,應當指定臨時監護人,規定“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二、
爸爸作為監護人可以打孩子嗎
爸爸作為監護人不可以打孩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三、
監護人的分類有哪些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二)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三)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需要履行好其職責,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照顧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