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執行人和是繼承人可以是一個人嗎
可以是。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繼承法》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民法典增加了什么遺囑形式
打印遺囑、錄像遺囑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增加了的遺囑形式。
打印遺囑是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該等增設,主要源于時代的變化。
《民法典》(2021.01.01生效)在錄音遺囑的基礎上,對形式要件進行了補充規定,增加了“錄像”這一形式。通過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的,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錄像形式的補充,正體現出我國立法與經濟科技發展的同步性。
三、遺囑可以約定繼承人不得處分遺產嗎
繼承遺囑可以約定繼承人不得處分遺產。遺囑是根據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訂立的有自主決定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執行人應當做到對遺囑的準確履行,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可以成為遺囑執行人,但繼承人只需要與設立遺囑的人有關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