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財產繼承人可以分嗎
遺贈財產繼承人不可以分。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指被繼承人臨終前以遺囑方式轉讓其部分遺產的行為。
二、財產遺贈協議范本
甲方(遺贈人)xxx(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xxx(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xxx(寫明遺贈財產的基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后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二)乙方應于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xx元,醫療補助費xx元(可以約定其他費用)
(三)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五)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三個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六)本協議自xx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xxx(簽字、蓋章)
乙方:xxx(簽字、蓋章)
x年x月x日
三、遺贈的財產指哪些
遺贈人可以用遺囑將其財產的一部或全部遺贈與他人,因此,受遺贈財產可以是遺贈人的一部分財產,也可以是遺贈人的全部財產。但在遺贈人將其全部財產遺贈他人時,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必留份不能作為受遺贈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