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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遺產稅的種類有哪些?國外遺產稅征收的理論依據

      發稿時間:2023-06-19 10:15:11 來源: 法制法律網

      一、國外遺產稅如何征收?

      國外遺產稅的征收方式并統一,這里以美國作為例子進行說明。

      美國的遺產稅是在一百萬美元開始征收的,征收的百分比18%-50%。但是該遺產稅只針對死者的子女,其妻子和父母是不需要支付的。具體如下:

      1.遺產金額小于1萬美元為18%。

      2.遺產金額小于2萬美元為20%。

      3.遺產金額小于250萬美元為49%。

      4.遺產金額大于250萬美元為50%。

      我國并沒有遺產稅征收的相關制度。

      二、國外遺產稅的種類

      國外遺產稅的種類按課征的方式不同可具體劃分為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三種。

      1.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規定有起征點,一般采用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

      2.分遺產稅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分別進行課征。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人的實際負擔能力,采用累進稅率。

      3.總分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征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

      三、國外遺產稅征收的理論依據

      國外遺產稅征收的理論依據并沒有統一的定論,但總的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家共同繼承權說。這種觀點認為,私人之所以能積聚財產有賴于國家的保護,所以國家對財產所有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理所當然地擁有分得部分遺產的能力。

      2.分散財富說。這種學說認為,國家有責任防止財富過多集中在少數人手中,以便平均財富。

      3.社會公益說。該說認為課征遺產稅可以鼓勵個人對社會慈善失業的捐贈。

      標簽: 國外遺產稅的種類 國外遺產稅征收的理論依據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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