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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公安機關傳喚期間注意事項有什么

      發稿時間:2023-06-18 17:12:50 來源: 找法網

      一、公安機關傳喚期間注意事項有什么

      被公安局傳喚注意:


      【資料圖】

      1.被公安局傳喚,可以要求警方表明身份并出示證件。

      2.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

      3.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二、公安機關在傳喚詢問的最長的時間是多久

      找法網提醒您,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 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 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于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三、拘傳與傳喚的不同之處

      拘傳與傳喚區別有:

      1.拘傳不同于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而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2.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傳可使用戒具。傳喚除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還適用于其余當事人,而拘傳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顯然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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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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