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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觀快評:“餐館擺2瓶過期果汁被罰5萬”究竟冤不冤?-天天熱議

      發稿時間:2023-04-19 05:36:59 來源: 正觀新聞


      (資料圖)

      “兩瓶過期4天的果汁就罰我50000,憑什么?”日前,遼寧鞍山一羊湯館,因冷柜中擺有兩瓶過期的果汁,遂被市監局判處5萬元的罰款。事后,餐館老板表示不服,但市監局稱不能從寬,雙方爭論引發熱議。(4月17日極目新聞)

      兩瓶沒賣出的過期飲料被罰5萬元,真的“冤”嗎?事發前四天,羊湯店老板常某得知果汁已經過期,于是從電商平臺將涉事飲料買了回來,放在冷柜最后一排,供員工飲用。這番解釋聽上去合情合理,而且店家也提供了訂單記錄,但重罰背后必有原因。

      其一,事發時,常某情緒激動還不配合執法。他作為羊湯館店的經營者,卻提供其他人的電話號碼,謊稱自己是員工,有推脫責任的嫌疑。而不配合執法本身就是市監局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決定懲罰輕重的標準之一。

      其二,員工買下自己店內即將過期的飲料,不太能說得通。員工購買店內產品可直接向老板轉賬,為何轉經第三方平臺,又將涉事商品置于冷柜內,是單純刷銷量還是為了逃避檢查、二次售賣?這些都值得細細追問。更何況,監管部門在對外售賣的冷柜里發現過期食品,已是確鑿證據,不是一句“無心之舉”就能草草了之的。

      更何況,一些飲料包裝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像生榨果汁這樣以新鮮度為賣點的飲品,生產日期必須醒目標注。而在現實中,很多顧客要么找不到商品質保信息,要么日期標注模糊,外賣平臺也不備注,消費者權益很容易被侵害。

      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市監局認為此案不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條款,是出于審慎考慮。除上述兩點外,在法律層面上,《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也就是說,市監局以常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兩瓶果汁為由,對其作出5萬元的處罰,是合理合法的判斷。觸及舌尖安全“高壓線”,羊湯館這“第一道關”因失責而被重罰,不算“冤枉”。

      但論情理,商家以及很多網友都認為,處罰或許可以輕一點。對于一家剛剛恢復營業的羊湯館來說,5萬元不是個小數目,至少要經營幾個月。況且,行政處罰是為了規范、教育和警示,要避免對商家經營造成“實質性傷害”。

      前不久,廣西南寧吳圩機場海關在一家餐飲門店內發現了一瓶過期11天的飲料,門店工作人員表示,不是有意售賣過期飲料,只是忘記及時清理了。于是,有關部門對這家公司作出了警告處罰。沒錯,僅僅只是警告處罰。

      相似的案件,迥異的結果,值得警惕和反思。嚴查、嚴打過期食品固然沒錯,但也要講求方式方法,重罰之余也要重視案件細節,對有疑點的地方持續發力,積極回應輿論爭議,才能長久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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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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